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4號
- 原告
- 吳怡文
- 被告
- 王銘詮
陳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8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878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