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鍾月林
- 原告林彥良
- 被告彩岳幸福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林彥良 被 告 彩岳幸福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之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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