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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8號

請求提出帳簿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陳秀櫻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被告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紘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原告為被告董事,本件為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任之人代表被告進行訴訟,被告前以董事長黃永鋒代表被告進行訴訟,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爰一併命被告補正之,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合法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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