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許石慶林金灶趙薏涵
  •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康

  • 當事人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顧屋實業有限公司籃元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被 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 被 告 籃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