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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品瑜

原告
蔣鈞兼

上列原告與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欲追加之被告完整姓名與應受送達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提書狀未完整記載欲追加之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追加被告為何人,是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有欠缺,於法不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欲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與應受送達住址,並依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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