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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聖民

上訴人
即原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永昌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萬915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6萬9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9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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