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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返還租賃及使用借貸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被上訴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及使用借貸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就遷讓房屋部分,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3年12月2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萬2437元;所欠租金70萬元,加計自113年9月10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2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8387元,合計為72萬8387元,至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後之利息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應核定為634萬0824元(計算式:561萬2437元+72萬8387元=634萬0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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