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品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臆琳2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
15年3月18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9,8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臆琳2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
15年3月18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9,8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