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文爵
- 當事人張庭瑄、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張庭瑄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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