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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張庭瑄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張庭瑄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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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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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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