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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潘怡學

  • 原告
    吳孟瑩賴致宏劉盈均林彥汝楊惠琪楊勝雄洪憲政莊秀馨李博恩劉家興陳盈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吳孟瑩 賴致宏 劉盈均 林彥汝 楊惠琪 楊勝雄 洪憲政 莊秀馨 李博恩 劉家興 陳盈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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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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