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如
- 被告
- 榮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騰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