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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如
被告
榮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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