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洽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政
- 被告
-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冠伯
- 被告
- 大瑄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冠名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余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7068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