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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林明蘭

  • 原告
    富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俊雄陳世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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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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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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