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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謝慧敏林冠宇

原告
江狄成
被告
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豐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締即黃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以114年度豐補字第16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5,7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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