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泉公司)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2125萬857元未還,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富泉公司清償2125萬85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 所示利息。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富泉公司所在地為南投縣○里鎮○○里○○○巷00號,依前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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