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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泉公司)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2125萬857元未還,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泉公司清償2125萬85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利息。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富泉公司所在地為南投縣○里鎮○○里○○○巷00號,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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