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66號
- 原告
- 謝秋蘋
- 被告
- 莊宗儒
- 訴訟代理人
- 郭怜君律師
陳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抗辯部分,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情表示意見。
三、指定民國115年9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