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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雷鈞崴

原告
謝秋蘋
被告
莊宗儒
訴訟代理人
郭怜君律師

陳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抗辯部分,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情表示意見。

三、指定民國115年9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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