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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 原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燿順 玉山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2月10日 30,000元 FA57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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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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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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