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王奕勛
- 當事人即時修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時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里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1月10日 106,890元 AC72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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