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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王奕勛

  • 當事人
    即時修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時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里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1月10日 106,890元 AC72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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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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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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