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劉俊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8-3 1 1000 002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9-5 1 1000 003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0-9 1 1000 004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1-0 1 1000 005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2-2 1 1000 006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62-7 1 262 007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21-6 1 789 008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2255-4 1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