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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孫藝娜

聲請人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德
代理人
劉元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同日即114年6月25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信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4年3月5日 1,555,788元 VP229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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