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潘怡學
- 當事人詹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賴玉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33848-6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101-7 1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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