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龍騰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秋發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14年6月5日 193,000元 FA2457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