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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冠霖

  • 當事人
    明承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明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彰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原基有限公司 黃宥霖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4年5月31日 106,501元 BD752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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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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