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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冠霖

聲請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001 金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峻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4年5月15日 13,860元 AP32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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