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劉佩宣即劉漢順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6458-1 1 1000 2 同上 88NX0011315-3 1 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