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9號
- 異議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代理人
- 張仲偉
- 相對人
- 蔡麗霜
- 代理人
- 陳泓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0月22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11月7日送達至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聲明異議期間應至114年11月17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14年11月19日始對原處分聲明異議,有異議人函之電子公文交換章戳可憑,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