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毅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毅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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