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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相對人
林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此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以兩造於114年4月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已依調解筆錄履行完畢,本件已無假扣押之必要,聲請撤銷前開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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