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媛
- 相對人
- 林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此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以兩造於114年4月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已依調解筆錄履行完畢,本件已無假扣押之必要,聲請撤銷前開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