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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林士傑

  • 當事人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訴第297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此外,再審原告起訴而未蓋用再 審原告之公司印文,亦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未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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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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