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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士傑

再審原告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訴第29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此外,再審原告起訴而未蓋用再審原告之公司印文,亦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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