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金家豪
- 再審被告
- 洪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1月24日第二審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