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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路麗馨
相對人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富立好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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