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陳航代
- 當事人李鎮江、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鎮江 相 對 人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案號:851H307),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8萬8,607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 「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如「給付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給付。惟相對人僅分別附表二「日期欄」所示日期,給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金額後,即未再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已至少2期未給付則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尚餘48萬8,607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51H307)、存摺明細附卷可稽,足認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且相對人未履行之。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另記載何慧玲為相對人,惟其並非前揭調解結果之相對人,聲請人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江沛涵 附表一:調解方案(新臺幣/元) 聲請人 積欠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延長工時工資 資遣費 合計欄 李鎮江 14,868元 94,500元 14,574元 664,807元 788,749元 給付方式: 111年2月及3月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分2期給付,第1期於111年5月10日前給付61,971元、第2期於111年5月31日前給付61,971元;資遣費分9期給付,第1至6期自111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5,400元、第7、8期自111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10,802元、第9期於112年2月10日前給付110,803元。並將上開給付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如有累計2期(不以連續為必要)未給付,所有各項之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元) 日期 金額 111年5月10日 61,971元 111年5月31日 61,971元 111年6月10日 55,400元 111年7月11日 55,400元 111年8月26日 27,700元 112年6月9日 27,700元 113年2月5日 5,000元 114年1月15日 5,000元 已給付總額 300,142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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