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廖東宜
- 相對人
-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慧玲
-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一關於聲請人「林協順」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東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