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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宥愷

聲 請 人
魏有德
相 對 人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相 對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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