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 聲 請 人
- 魏有德
- 相 對 人
-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 相 對 人
-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