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陳佳伶
- 原告謝其能
- 被告任煌雄即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謝其能 被 告 任煌雄即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之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6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114年11 月6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乙節,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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