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 原告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樺
- 被告
- 名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瀚翔
-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扣押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