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佳伶
- 原告江耀森
- 被告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吳佩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江耀森 被 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被 告 吳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31日 下午5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經查詢,被告吳佩峰之戶籍 地並未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是本件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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