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陳冠榮
被告
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乙節,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