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
- 原告
- 丹麥商風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enrik Brink
- 訴訟代理人
- 何金陞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大鈞律師
- 被告
- 劉宇晟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
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00元(
計算式:1,440元-1,000元=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