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薌
- 訴訟代理人
- 劉吉仁
- 被上訴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子能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