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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林海

  • 原告
    鄭金宗
  • 被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鄭金宗 相 對 人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惟相對人並未回覆本院,如相對人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以書狀向本院陳報,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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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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