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方昱翔
原告
陶惟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鑫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列如下:㈠原告方昱翔請求部分新臺幣(下同)42萬4,584元【計算式:工資6萬元+資遣費4,584元+違約金36萬元=42萬4,584元】;㈡原告陶惟業部分36萬9,489元【計算式:工資9萬2,301元+資遣費7,188元+違約金27萬元=36萬9,4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9萬4,073元(計算式:424,584+369,489=794,07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資遣費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07元(計算式:2,410×2/3=1,6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93元(計算式:10,600-1,607=8,9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