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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宥愷

原告
慶興豆皮行
法定代理人
林慶茂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郭雅珊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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