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林徐湘楹
- 被告
- 李玉芬即膜寶貝企業社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492元(含醫療費用130,700元、看護費用120,000元、就醫交通費用6,500元、不能工作損失561,945元、傷病給付之差額損失128,347元與精神慰撫金800,000元,小計1,747,492元,再扣除已受領保險金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