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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朱柏銨
被告
芊毅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慧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0,500元(計算式:工資補償19萬元+看護費3萬元+交通費2萬0,500元=24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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