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勞動事件,其一部合於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本法第2條第2項所定合併起訴之事件,其勞動事件部分合於本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部分,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又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8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屬強制調解案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