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顏麗倫
- 被告
- 茂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致傑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暨聲請調解,應依聲請勞動調解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55元(含加班費70,923元、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短少31,920元、提繳6%勞工退休金66,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暨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民事起訴暨調解聲請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