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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林毓信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相對人為法人者,聲請書狀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聲請書狀並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歐科技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合法表明相對人公司之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亦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部分記載為「瑞歐科技公司」,惟經檢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似為「瑞歐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究係「瑞歐科技公司」或「瑞歐科技有限公司」;如係「瑞歐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並一併補正相對人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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