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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佳伶

聲請人
曾拿歐美
相對人
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定程式。茲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事項如下:

㈠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9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聲請人聲請調解所列相對人為「實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未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然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記載之資方為「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施政宏」,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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