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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宥愷

原 告
丙○○
被 告
傑生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利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470元(含工資差額294,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86,091元、83,592元、自行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損害97,960元、傷病給付差額損害9,473元、特休未休工資96,118元、資遣費155,569元、派遣工資202,667元);其中294,000元則依起訴狀附表遲延利息起算日欄位,分別計算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前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5月14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38,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64,374元(計算式:1,025,470元+38,904元=1,064,3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被告傑利系統有限公司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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